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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深府办〔2010〕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一日

  深圳市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深圳市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负责监督、协调、研究欠薪保障工作。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用人单位等方面代表组成。主任由市政府分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市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各区政府区领导,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财政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民间组织管理局、中级人民法院、总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担任。

  委员产生方式:政府方代表由各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财政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民间组织管理局、中级人民法院各推荐一名负责人担任;工会方代表由市总工会推荐一名代表担任;用人单位方代表由市总商会、企业联合会、深圳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和深圳台商协会各推荐一名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委员会委员由于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由市政府免去其委员职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发生变化,不再履行委员职责时,按第三条规定及时增补。

  第五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作为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在本单位指定1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配合委员会办公室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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