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鲁安监函字[2010]23号)
各市安监局:
现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安监总应急[2010]1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体系建设
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基础力量,是安全生产应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自然灾害等其他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的重要力量,各市安监局要高度重视,按照国办[2009]59号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发[2008]1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7]53号)的部署要求,站在安全生产工作全局的高度,在加强和完善市级安全生产应急队伍体系建设的同时,结合本地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整合应急资源,全面推进县、街道和乡镇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将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纳入本级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推动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我省基层安全生产应急能力。
二、科学规划,逐步建立完善县乡安全生产应急队伍体系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建设目标,县(市、区)、社区、街道、乡镇根据各自经济布局和实际需要,建立或确定本地安全生产专业骨干应急队伍,重点行业企业,依法建立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其他企业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的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要充分发挥社会志愿者的作用,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纳入安全生产应急志愿者队伍。逐步形成由专业队伍、辅助队伍、志愿者队伍构成的县乡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体系。
三、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应急体制机制和保障制度
一是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指挥机构建设,健全完善应急体制机制,按照分类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在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统一协调下开展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工作,逐步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机制。
二是各级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资金应逐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断完善队伍建设资金筹措机制、救援物资消耗补偿机制和应急救援奖惩及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