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哈齐专线公司在向施工企业拨付哈齐专线建设工程款的同时,代征施工企业应缴纳的税金,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所代征的税款,附上有施工企业应缴纳的各项税款明细清单。
九、哈齐专线公司代征税款,应采取转账方式,一律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按税收归属将税款解缴入库。税款解缴时间由主管地税机关确定。在缴纳税款时,应持施工企业应纳的各项税款明细清单,到主管地税机关打印税收通用缴款书后再到开户银行将税款划缴入库,主管地税机关按施工企业开具发票。
十、税收通用缴款书应按每一施工企业填开打印,税款就地解缴入库。税收通用缴款书的缴款单位(人)应填列哈齐专线公司全称,其他部分应填列哈齐专线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信息,并在税收通用缴款书备注栏标注工程施工企业名称。
十一、税收通用缴款书一式六联,第一联由哈齐专线公司留存作完税凭证;第二联由哈齐专线公司开户银行留存;第三联国库作记账凭证;第四联、第五联地税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第六联施工企业作完税凭证。
十二、代征税款属于异地缴库的,由哈齐专线公司在每次向施工企业拨付哈齐专线工程款时,将所代征的税款汇到异地主管地税机关所提供的“待缴税款专户”,异地主管地税机关接到国库传来的加盖国库业务转讫章的收账回单后,填制税收通用缴款书,在当日或次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同时将国库返回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的第一、第六联返给代征单位。
十三、异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将“待缴库税款”专户的相关信息告知哈齐专线公司,哈齐专线公司也应将代征工程施工企业税款明细等相关信息传递给异地主管地税机关,以便及时对账,确保所代征税款及时、安全、准确入库。
十四、哈齐专线公司在代征过程中同纳税人发生争议或纳税人拒绝代征税款时,应当在1日内报告地税机关,并配合地税机关依法处理。哈齐专线公司无权对纳税人进行税务处罚。
十五、地税机关应按规定支付哈齐专线公司代征手续费。具体比例由各市(地)局商同级财政确定,哈齐专线公司不得坐支税款抵扣代征税款手续费。
十六、主管地税机关应与哈齐专线公司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委托代征中遇到的问题。主管地税机关对哈齐专线公司向其申报所代征的税款、打印税收通用缴款书、开具发票等工作应主动提供上门服务,简化程序,搞好相互配合,促进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