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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规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93号)


  《昆明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11月10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43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祖林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昆明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促进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是指专为下肢残障者设计,全部由上肢操作,并符合国家标准的使用汽油机驱动专供残疾人单人乘用上道路行驶的正三轮轮椅车。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交通安全管理监督工作,具体负责盘龙、五华、官渡、西山四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交通管理日常工作;县(市)、东川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交通安全管理日常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车辆号牌、行驶证,方可上道路行驶。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准驾证的式样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遵循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档案,方便公众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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