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疏”、“堵”结合,紧扣“留茬、翻耕、收集、运输、利用”等关键环节,实实在在帮助农民解决问题,引导农民变“一烧了之”为综合利用。农业、畜牧部门要认真总结过去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积极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创新工作,加快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应用推广,努力解决秸秆出路问题。结合新农村和生态村建设,积极引导农民开展并推广秸秆机械化还田、秸秆栽培食用菌、秸秆青贮、氨化、堆沤、快速腐熟、保护性耕作、清洁循环利用及能源转化利用等综合利用技术,要制定优惠政策和奖励机制,鼓励、支持农民及社会力量积极开发、利用秸秆资源,大力发展农村循环经济,努力实现农村生态环境好转。财政部门要鼓励、支持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保障此项工作资金投入到位。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强有力的秸秆禁烧工作队伍,加大对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督查力度,严防死守,层层抓落实,确保辖区内不着一把火,不冒一处烟。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督导(检查)组,进行巡回检查,并利用遥感技术对各县(市、区)禁烧情况进行监控,检查结果一并列入2009年市对各县(市、区)环保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五、实行赏罚分明的激励措施,确保严格执法,责任落实到位
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秸秆禁烧考评制度,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责任人给以表彰;对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问责。凡被国家卫星遥感监测秸秆焚烧信息通报的县(市、区),一律按信息上的火点像素数进行处罚,每个火点像素罚款5000元;被市禁烧督导(检查)组发现的,一处着火点罚款2000元,要严惩第一把火,对第一把火不仅要严惩,还要在市级媒体曝光,被省禁烧检查组发现的,从重处罚。逾期不缴的,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从相关县(市、区)财政直接划拨。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本县(市、区)境内着火点在20处以上或焚烧面积较大的相关县(市、区)、乡(镇)进行通报批评,并视其情节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导致人身伤亡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要于6月20日(10月20日)前,将上半年(全年)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总结(同时报电子版)报市禁烧办。
市禁烧办设在市环保局。
电话(传真):2058113(8:30-17:30)
2024465(17:30-次日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