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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车辆及驾驶人档案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邢台市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
拖拉机车辆及驾驶人档案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办字〔2009〕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邢台市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车辆及驾驶人档案移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邢台市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车辆及
驾驶人档案移交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办函〔2007〕33号,以下简称省政府办《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与农机事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切实做好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及驾驶人档案移交工作
  按照省政府办《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移交已办理牌证的拖拉机车辆档案和驾驶人档案;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移交已办理牌证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车辆档案和驾驶人档案。市公安、农业(农机)部门成立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车辆及驾驶人档案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移交工作的督导和协调,负责处理移交过程中具体业务细节问题。各县(市、区)公安、农业(农机)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移交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协商制定具体移交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按照省政府通知要求,全市移交工作要在2009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主管领导要亲自挂帅,尽快组建专门班子,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扎实推进。市政府将适时对各县(市、区)移交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工作不力,没有按时完成移交任务,或由此引发社会不安定问题的,要严肃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二、妥善解决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编制和财政保障问题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承担着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维护农机安全作业秩序、安全宣传教育、农机牌证管理等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精神,加强和完善农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确保其履行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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