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09)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海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折算表

序号培训项目国家级省级市县级校级最高学分备   注
1校长任职资格培训、提高培训或高级研修2分/天1.5分/天1分/天 10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者
2骨干教师培训2分/天1.5分/天1分/天 10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者
3学历提高培训    15每年5分
4基地脱产培训2分/天1.5分/天1分/天 10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者,按实际天数计算
5教师专业考试(每次)43214成绩合格以上
6课题研究成果报告、公开出版学术著作或论文43214凭研究成果等级分项计分
7课堂教学竞赛、示范课、公开课和讲座报告及其他示范培训活动4分/节3分/节2分/节1分/节4主讲教师按项目级别计分,观摩教师按每课时0.2学分计分
8外派到名校跟班培训、下乡支教65436时间2个月以上,凭证书记分
9师徒式培训43214时间3个月以上,凭师徒协定等有关材料记分
10参加网上研训或远程培训项目     按每学时计0.1学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