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琼教师〔2009〕42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海南省教育研究培训院,海南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中心,海南省幼儿师资培训研究中心:
《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办法》已经我厅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宣传并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六日
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第7号),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及管理,确保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继续教育档案
第二条 各级教师培训机构分别建立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档案。档案类别分为文件政策、培训项目、培训成果、校本研训、其他等;其中培训项目包括校长培训、教师全员岗位培训、新教师培训、骨干教师(培训者)培训、提高学历培训和其他培训,具体存档材料包括:培训计划、学员名册、各类表格、课程安排、学员培训成果、反馈意见、培训总结等。
第三条 各级中小学校建立校本培训工作管理档案。档案类别分为保障机制、内容方式、管理机制、成绩成果、其他等。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建立个人继续教育专业成长档案。档案材料内容包括:教师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教师个人参加培训年度总结,教师个人研训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论文发表(复印件),各门培训课程考试试卷(成绩单),以及各类折算学分登记的原始材料等。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专业成长档案盒由省教育厅统一样式规格,各市县(单位)自行征订印制。
第五条 各级教师培训机构、中小学校应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做好教师培训档案的管理工作。教师培训档案管理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专业水平,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并接受专门的培训后才能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