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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冀政办[2009]23号和2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冀政办〔2009〕23号和25号文件精神
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办字〔2009〕72号)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相继印发了《关于依法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9〕23号)和《关于公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保留合并或并联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2009〕25号) ,重新公布了省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和下放设区市、县级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保留合并或并联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为搞好衔接,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省通知要求,全面清理行政许可事项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对照冀政办〔2009〕23号和25号文件,认真清理本地区、本部门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该取消的一定取消,该合并的一定合并,最大限度的减少行政许可事项。对无法律法规依据、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审批事项一律停止;对通过市场调节、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政府不再干预。
  二、搞好衔接,依法确定行政许可事项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对省级下放到市、县级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要组织做好衔接工作,纳入本级本部门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之中。市政府各部门对由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由本部门具体承办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要严格对照市政府《关于印发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邢政〔2009〕9号)要求,凡是行政许可项目有变化的,要将增减的项目按规定表格(见附件)认真填写,并将加盖公章的正式表格和相应的电子文本于2009年8月2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
  三、严格审核,公布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指派专人按要求进行清理,并对清理结果予以严格审核,报经同级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附件:邢台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项目目录清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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