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动物产地检疫(暂行)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试行)的通知
(琼农字〔2009〕198号)
各市、县、自治县畜牧兽医局、海口市农业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动物检疫行为,确保动物卫生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GB16549-1996《畜禽产地检疫规范》、NY/T909-2004《生猪屠宰检疫规范》等法律法规,修订了《海南省动物产地检疫规程(暂行)》和《海南省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海南省动物产地检疫规程(暂行)
1.内容与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对象、法律依据和检疫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海南省境内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有关动物、动物产品产地检疫,以及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检疫对象
农业部公布的一、二、三类动物疫病。
3.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检疫标准依据GB16549-1996《畜禽产地检疫规范》以及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4.检疫程序
4.1受理检疫申报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立检疫申报点、公示申报方式、申报电话和检疫责任人,并实行正常值日候检制度,受理检疫申报,填写报检记录,及时指派动物检疫执法人员到场到户或到指定的地点实施检疫。
检疫申报时间应遵循下列规定:
4.1.1.动物产品、供屠宰和继续饲养的动物提前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