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清理回收2008年度文件的通知
(办字〔2009〕78号)
市政府各部门,驻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等法规文件规定,市政府办公室定于9月10日-9月29日对2008年度文件进行清理回收。
一、清理回收文件范围
凡是通过市政府办公室发送的国务院暨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暨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暨市政府办公室的文件均属清退之列。确因工作需要,非密级的市政府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可以暂时留用。(文件清退顺序及时间安排见附件1)。
二、清理回收文件要求
(一)各单位对收到的2008年度清理回收文件范围内的各类文件要认真清点,按文号排列,并认真填写“文件清退清单”一式两份,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随清退文件一并上交,应清退文件因工作需要留用的,须在文件清退清单上注明备查(文件清退清单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