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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2009年秋季秸秆禁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加大处罚力度。对于出现的秸秆焚烧事件,要坚决处罚。对于不按期足额上交罚款的,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从相关县(市、区)财政强行划拨,对相关县(市、区)及乡镇进行通报批评,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严惩第一把火。对全市发现的第一把火罚款5000元。凡是被国家卫星监控通报的,一律按信息上的火点数(像素数)进行处罚,每个火点(像素)数罚款5000元;被市秸秆禁烧督导(检查)组发现的,一处着火点罚款2000元;被省秸秆禁烧检查组发现的,从重处罚。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境内着火点在20处以上或焚烧秸秆面积较大,造成恶劣影响的,建议市政府追究相关县(市、区)、乡(镇)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密切配合。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督导检查,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农业部门要积极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创新工作,加大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和新型收割播种机械的应用推广力度,要努力解决秸秆出路问题,消除焚烧隐患。财政部门要鼓励、支持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保障此项工作的资金投入。监察、公安部门要积极参与秸秆禁烧执法监督检查,为秸秆禁烧环境执法提供有力支持。交通部门要做好道路两侧树叶、垃圾等物质的禁烧管理,并为秸秆禁烧工作提供道路通行便利条件。城管部门对城区内的落叶和垃圾等物质要做好禁烧管理工作。
  (五)加强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标语、板报、宣传车等形式大力宣传秸秆禁烧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增强广大群众秸秆禁烧的自觉性、积极性。市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编发秸秆禁烧简报,通报秸秆禁烧工作动态和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
  四、组织领导
  市秋季秸秆禁烧工作成立2个督导组、10个现场检查组和1个协调组。分片包县对全市秋季秸秆禁烧工作进行现场检查。
  (一)督导组。负责全市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检查组的秸秆禁烧工作。
  (二)检查组。具体负责检查、指导所分包县(市、区)的秋季秸秆禁烧工作。检查组要严格执法,加大对秋季秸秆焚烧现象的处罚力度。对所分包县(市、区)范围出现大面积焚烧秸秆现象,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市秸秆禁烧办公室报市政府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协调组。负责整个秋季秸秆禁烧工作协调调度和值班(值班地点设在市环保局)。
  五、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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