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06号)
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及其家属、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洛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共五章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11月25日
洛阳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及其家属、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本办法所称患者家属,是指患者的近亲属。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依法处理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建医疗纠纷调解组织(以下简称调解组织),并指导调解组织工作。
第七条 新闻机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医疗安全。
第九条 患者权益依法受到保护,受到侵害时应当依法维护。
第二章 纠纷预防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规范医疗机构执业准入,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利益。
第十一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风险保险,其他医疗机构可以比照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