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补贴、岗位补贴、在岗培训补贴和转岗培训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参照我省就业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标准执行,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属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上述两项补贴由企业按月向统筹地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按月划入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岗位补贴资金按月划入企业账户。
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对连续3年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裁员比例在5%以内的困难企业所需资金不足部分,培训结束被培训职工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后,可申请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职业培训补贴。
提供转岗培训补贴,分流安置富余人员且不拖欠失业保险费的改组改制困难国有企业,可申请转岗培训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在岗和转岗培训的补贴标准按照不高于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执行。
四、使用就业专项资金支持困难企业开展培训,稳定职工队伍
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转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开展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企业所在地政府从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申请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对企业职工开展在岗职业技能培训的困难企业,应按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积极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困难企业应制定具体的在岗培训计划,培训结束被培训职工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后,企业可凭培训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向当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当地财政部门按不高于现行的就业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核定补贴标准,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
困难企业如申请在岗培训补贴,就不能同时申请前款规定的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内。
五、困难企业认定
全省各统筹地区的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地税部门、工会等部门成立审核认定领导小组,负责对申报企业进行认定。具体认定的条件及程序由相关部门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