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采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人劳保[2009]80号)
各市县、洋浦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有效缓解国际金融危机对我省经济的影响,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对我省部分社会保险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缓缴社会保险费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12月,全省各统筹区内的困难企业可以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困难企业在缓缴期间,对参保职工缴费部分应继续由企业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与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提供担保、抵押。
二、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费率
(一)失业保险
全省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费率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12月调整为2%,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个人缴费费率保持不变。
(二)工伤保险
全省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12月下调为:第一类工伤保险风险行业的用人单位,基准费率为工资总额的0.3%;第二类工伤保险风险行业的用人单位,基准费率为工资总额的0.7%;第三类工伤保险风险行业的用人单位,基准费率为工资总额的1%。
(三)生育保险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12月,全省统筹地区将生育保险费率下调为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3%。
三、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2008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能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12个月以上、计划用于促进就业的失业保险基金不超过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额25%的统筹地区,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向稳定员工队伍、裁员比例在5%以内的困难企业提供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在岗和转岗培训补贴。补贴执行期为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