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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缴管理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
和政府性基金收缴管理的通知
(办字〔2010〕9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和准公共产品的重要收入来源。为更好地发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推动作用,减轻财政城建支出压力,针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缴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意见》,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缴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管理

  凡在市城区建造各类房屋及其配套附属设施,安装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均应按标准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各执收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擅自缓征、减征、免征。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应缴费用,不得拒缴或延期缴纳。

  严格审批权限,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审批权限在市政府,任何单位、组织不得违规审批立项收费项目,不得越权减免或擅自出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

  二、严格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收缴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文件规定,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公益性事业设施建设项目,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可以按程序直接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对于其他城市建设项目(包括城中村、旧城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取消原来直接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方式,改暗补为明补。根据项目用于公益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投资情况,市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即项目单位在办理工程审批手续时,按照收费标准足额缴纳项目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主体工程验收合格后,政府在道路修建、绿化、太阳能设施等公共基础配套建设方面给予适当补贴,补贴额度根据配建项目的规模、投资确定,但最高不超过项目所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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