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明确工作责任。党委宣传部门要深入研究文化发展的特点、规律和趋势,结合实际、科学谋划、统筹协调、加强具体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要负责将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安排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研究制定相关投资政策。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社会科学研究等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提高舆论传播能力、科学利用和管理新兴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回答党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现实和理论问题等方面发挥主力军作用。教育、科技、旅游、体育部门和各人民团体,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能,积极承担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切实落实中央关于文化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大投入力度,建立新的投融资平台,保障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快速发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文化单位转企改制提供基本社会保障政策,积极支持和促进文化体制改革。编制、国土资源、商务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帮助和支持文化发展。统计部门要根据新领域新情况研究制定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统计规则与方法,制定科学合理的文化发展衡量标准。省级宣传思想文化部门要加强与中央对口部门的衔接,卓有成效地推进部省合作。
社会各方面都要参与文化建设。大型企业要完善群众性文化基础设施,培养高水平、有特色的文化团队。高等院校要加大校园文化建设力度,提供国际文化建设的信息,研究文化建设理论,培养高素质的文化人才。各行各业和各单位都要重视并搞好自身文化建设。
(十四)完善落实配套政策。认真落实中央和省支持文化发展的已有政策,加大执行力度。同时,从2010年开始,到“十二五”期末,省和市(州)、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建立健全支持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配套政策。
财政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转移支付力度,研究制定基层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经费基本保障标准,确保基层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正常运转和开展基本文化活动所需经费。进一步增加省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省扶持优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省文艺精品创作生产专项资金和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进一步整合各类专项资金,优化资金使用结构,提高使用效益。建立财政对文化投入的绩效考评体系、国有文化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体系。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对文化产业和公共文化事业的投入力度。切实落实“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征收1%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规定,将征收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和公共文化事业的发展。
税收政策。做好文化企业认定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申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落实有关税收和扶持发展的优惠政策。对新创办的文化企业,在登记注册后3年内按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返还给企业。落实鼓励和支持文化产品与服务出口的奖励政策,扩大对外文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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