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对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立案查处。
(四)组织人事部门职责。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由各级组织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同时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并代问责决定机关草拟《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对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问责材料同时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政府及其组成部门领导人员决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将执行情况报告决定机关,回复建议机关,同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五)县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干部人事部门职责。省、市、县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干部人事部门按照本部门党组(党委)的要求,依据有关规定办理本部门党组(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事项。
五、建立完善问责配套制度
党中央、国务院就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工作作出了统一规定,我省要紧密结合省情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保证贯彻落实。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要建立问责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各市、州、县党委、政府和省政府组成部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省垂直管理部门要以《暂行规定》为依据,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实际,细化问责情形,规范问责方式适用,在2010年3月底前制定出具有地方特色和行业特点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细则。省委、省政府其他工作部门要在2010年3月底前制定完善本部门贯彻落实《暂行规定》的配套制度。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以及省直各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或者配套制度应当在正式实施前分别报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备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完善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工作制度,建立健全问责信息报送制度、问责线索移送制度、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衔接制度、问责案件移送制度、问责材料归档制度、问责决定执行情况报告回复制度、问责情况备案制度等。各地、各部门要对现行涉及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相关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凡与《暂行规定》基本精神和原则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予以修订或者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