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需要实行问责的情形,主要包括在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及行政指导等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的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情形。
(四)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需要实行问责的情形,主要包括在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发生的萌芽期或发展过程中,没有及时采取或者妥善采取相关处理措施,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恶化,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或损害,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的情形。
(五)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需要实行问责的情形,主要包括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件、任职资格规定、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和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等,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六)除应当对《暂行规定》列举的六种主要情形实行问责外,党政领导干部有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也应当按照《暂行规定》实行问责。
(七)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要按照《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四、明确问责机关职责
(一)问责决定机关及其职责。省、市、县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是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领导班子对问责具体实行机关的问责建议进行集体讨论后,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问责决定。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也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对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问责有关材料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
(二)问责具体实行机关。省、市、县纪委、党委组织部门、政府行政监察机关,省、市、县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干部人事部门是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具体实行机关。
(三)纪检监察机关职责。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同时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并代问责决定机关草拟《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