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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意见

  (三)严格执行问责程序。问责决定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执行《暂行规定》中关于启动问责调查、提出问责建议、听取陈述申辩、作出问责决定、处理问责申诉、反馈执行情况等程序规定,按照规定的步骤和方式开展问责工作,确保问责的正确、及时、有序。要保障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的合法权益,保证问责决定的依法执行。

  (四)规范被问责干部的安排使用。要严格执行《暂行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后的评优评先限制、任职限制以及安排使用等各项规定,避免出现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后安排使用上的随意性。

  (五)正确处理实行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的关系。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不能代替党纪政纪处分,党纪政纪处分也不能代替问责。实行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执行,也可以合并执行。在实行问责后,是否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根据党纪政纪处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严肃问责工作纪律。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拒绝执行问责决定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免去其职务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应当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情形,问责具体实行机关不启动问责程序,或者问责决定机关不作出问责决定的;对涉嫌违纪的党政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问责决定机关不移交问责材料,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对接受移交的涉嫌违纪案件不依纪依法查处的,经查实,由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问责决定机关或者问责具体实行机关有关领导的责任。参与问责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三、正确把握问责情形

  各地、各部门必须结合实际,严格依照《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正确把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情形。

  (一)决策严重失误需要实行问责的情形,主要包括党政领导干部违反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原则,或者违反规定程序、超越权限进行决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生态环境破坏、环境严重污染的情形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其他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二)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失职和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需要实行问责的情形,主要包括对安全生产、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的政策法规贯彻不力,对责任范围内的单位和人员的职务行为监管不力等,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或者政府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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