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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汾高速公路邢台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汾高速公路邢台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邢政办〔2009〕15号)


桥西区、邢台县、沙河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邢汾高速公路邢台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邢汾高速公路邢台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集体土地所有者合法权益,确保邢汾高速公路建设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邢汾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制定如下标准:
  一、征地
  (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依法征收集体土地,要按被征土地的区片价乘以被征土地的面积计算土地补偿费。山区未利用地和坝上未利用地按征地区片价的60%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土地补偿费标准。
  (二)回收国有土地使用权
  对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原有土地使用权人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1.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供新的用地或者按照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2.原以出让或作价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补偿;
  3.原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评估租金高出实际租金的数额与剩余年限折算的现值给予补偿。
  (三)临时用地(不含取土用地)
  临时占用耕地补偿费按照该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补偿,临时占用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补偿费参照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0.5倍给予补偿;临时占用未利用土地补偿费按照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0.3倍计算;临时占用土地青苗补偿费一年两季作物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0.5倍、一年一季作物按前三年平均产值补偿,自占用之日起占一季补一季。占地期满,由用地单位负责复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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