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学校负责及时发现,报告校舍险情、隐患;配合实施校舍安全鉴定,提出校舍加固和建设建议;做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协助监督本校项目工程质量,参与工程峻工验收;定期向县级“校舍安全工程办”报告校舍安全工程进展情况。
(二)明确部门职责,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各部门要在同级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相互合作,协调联动,各司其职,合力攻坚。
教育部门要将校舍安全工程实施作为教育工作的重点,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房管、建设等部门做好规划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对项目建设进行指导、检查与评估,期末进行全面验收。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校舍安全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落实专项投资,加强项目监管;完善相关政策与标准,为校舍安全建设提供政策支持。
财政部门要将校舍安全工程列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保证所需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政策与措施,保证中小学校舍日常维修的需要。
建设部门负责标准制订、工程勘察、工程质量等方面的指导和监管,督促责任主体执行有关建筑抗震防御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房管部门负责校舍安全工程校舍安全排查、校舍鉴定、改造方案的制定等方面的工作,并出具校舍安全排查报告及具有法律效力鉴定报告,指导各项目学校做好加固改造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迁建、扩建校园、校舍用地的征用、校园校舍的经纬度定位等工作,为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提供技术支撑和必要保障。
水务、地震、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发挥专业指导作用,为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提供相应技术支撑和必需保障。
监察、审计、安全监管等部门负责依法督促执行校舍安全工程责任追究制度,依法查处安全责任事故与违法违纪案件。
(三)强化项目管理,着力打造“精品工程”。实施校舍安全工程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建立信息定期报告制度,每月的30日以简报、进展情况报表、信息员报告等形式逐级上报本地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情况,保证每一栋校舍的加固和改造质量,使校舍安全工程成为科学设计、安全施工和高质量、高效率建设的“精品工程”。
(四)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机制。实行国家重点督查、省市定期巡查、县级经常自查,一级抓一级,落实到校舍安全工程的每个具体项目。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对工程实施情况组织督查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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