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分类分步认真实施校舍改造。对于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和标准的校舍,要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对于经鉴定需要重建的校舍,要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对于严重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评估并实行避险迁移;对于根据学校布局规划确应废弃的危房校舍必须确保拆除,不再使用;在实施校舍安全工程中,要严格执行校舍防水、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提高综合防灾能力。
新建校舍必须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建设,校址选择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和规划建筑设计原则》规定,并避开有隐患的淤地坝、蓄水池、尾砂库、储灰库等建筑物下游易发灾区。
三、资金筹措和管理
校舍安全工程资金实行省级统筹,市、县(市、区)负责,中央财政补助。市、县(市、区)要根据批准的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积极筹措落实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中央、省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主要补助工程量大、财力较为困难的县(市)政府,其他县(市)工程所需资金原则上由所在县(市)政府负责解决;区政府所属学校所需资金由所辖区政府负责解决;市本级所属学校所需资金由市级政府负责解决;民办、外资、企(事)业举办的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公办学校房屋安全鉴定费用由本级政府负责,民办、外资、企(事)业举办的学校安全鉴定费用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
市、县(市、区)政府要多渠道筹措专项资金,积极调整支出结构,集中财力支持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在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国家助学金本级分担资金落实的前提下,县(市、区)政府可从以下渠道筹措校舍安全工程资金:(1)农村义务教育校舍维修改造资金;(2)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资金;(3)中小学布局调整中被调整学校的置换资金;(4)城建税用于教育事业资金;(5)按规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后的教育费附加;(6)2009年通过调整预算及支出结构调剂解决部分资金,2010年、2011年本级预算安排的部分资金;(7)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来源渠道;(8)接受社会捐资捐物。
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1号)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