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政府作为城中村改造组织实施主体,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凡是城中村改造计划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未经区(县)政府批准和市“三改”办公室备案的,市规划部门不得出具规划条件,不得进行规划方案审查;凡是未与区(县)政府签订城中村改造项目责任书的,市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城中村改造实行分期施工的,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区(县)政府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未出具检查验收意见或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批准下期工程建设。
八、坚决遏制城中村改造违法建设行为
针对城市周边区域城中村改造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屡禁不止行为,市规划、建设、国土、城管等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加大对城中村改造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查处力度。对违法占地行为,在依法采取行政处罚的同时,对涉及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村委会负责人的刑事责任,逐级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对城中村违法建设的房屋,凡擅自占用道路、管线、广场、绿地、地震监测设施、永久测量标志、高压供电走廊、邮电通讯线路、文化体育场地、水利工程、人防工程、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国家禁止占用的土地进行建设的,要坚决予以拆除;对经市规划部门认定能够保留的建筑物,各执法部门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参与违法建设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施工队伍,市建设局要严格按《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分办法》进行记录并通报相关部门,按规定停止其参与其他项目建设;区(县)政府和各级职能部门,要大力宣传城中村改造审批的方针政策,营造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浓厚氛围;要坚决遏制借城中村改造名义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
附件:1.28个村庄名单
2.28个村庄外列入2009年市区城建重点工程的村庄名单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1:
28个村庄名单:
桥东区14个:⑴三义庙(临主干道且已拆迁完毕); ⑵五里铺(临主干道且阻街阻路); ⑶南瓦窑(临主干道且阻街阻路); ⑷申庄(已开始改造且临主干道); ⑸北郭庄(已开始改造、临主干道且阻街阻路); ⑹黄家园(临主干道且已开始拆迁);⑺母家场(临主干道且阻街阻路);⑻拐角村(临主干道且阻街阻路);⑼碾子头(已开始改造且阻街阻路);⑽淮家屯(临主干道且阻街阻路);⑾辛庄(已开始改造且临主干道); ⑿车站村(已开始改造且阻街阻路);⒀西关西口(阻街阻路);⒁牛市新街社区(已开始改造临主干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