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计划管理
城中村改造要突出重点,实行计划管理。计划安排要坚持“四个围绕”、“四个优先”,即:围绕城市功能的完善、围绕中心城市的环境改善、围绕城建重点工程的实施、围绕主干路网建设;优先改造阻街阻路村庄、优先改造主干道两侧村庄、优先改造已经开始改造又具备条件的村庄、优先改造区片整体开发的村庄。城中村改造计划由区(县)政府制定,报市“三改”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除2009年市区核心区域重点改造的28个村庄和已列入市政府2009年市区城建重点工程的6个村庄(名单附后)之外,城市规划95平方公里建设用地内的村庄要求改造的,由区(县)政府先提出意见,报市“三改”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实施。城市规划95平方公里建设用地以外、规划环城公路以内的村庄改造,先由区(县)政府按照居住区的建设要求组织编制辖区内的村庄空间布局整合规划,上报市规委会审定,严格按照市规委会意见进行居住区改造,不得按照新农村的模式进行改造,规划未批准前,不得进行改造。
五、坚持高标准规划设计
城中村改造要按居住区标准进行规划,规划方案要聘请高水平、高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设计;要通过改造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景观,改善居住条件,达到政府、村集体、村民、投资商“四满意”。市规划部门要严格把关,提高质量,不得降低标准,不得放宽条件。重要地段、建设规模超过10万平方米的城中村设计方案必须报市规委会审查批准后方能实施。
六、严格村民回迁用房的审批和使用
区(县)政府要结合实际,按照“人均安置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人均占地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准确确定村民安置用房户数、姓名、面积。市规划部门要依据区(县)政府审批通过的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在规划方案中合理确定村民回迁安置用房的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认定补偿标准不合理的,有权退回区(县)政府重新审核。市房管部门要严厉查处将村民回迁房按商品房出售的行为,对擅自出售村民回迁用房的村委会、开发单位,市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1年内停止办理其所有工程的审批手续,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擅自将村民回迁用房出售给非回迁户的,不得办理房产证。对经区(县)政府批准的回迁村民优先办理房产证;对村民安置用房交易的,按《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七、严格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