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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日)废止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
(邢政办〔2009〕11号)


桥东区、桥西区、邢台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促进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空间结构布局,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保障城中村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邢台市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政府令〔2006〕27号)和《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旧城区和危房改造的意见》(政字〔2008〕1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按照程序改造
  城中村改造必须遵循四个步骤:一是制定城中村改造计划。由区(县)政府于上年度11月底前制定,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三改”领导小组审定。二是合理确定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补偿方案由村委会负责制定,经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通过,报经区(县)政府批准。三是签订城中村改造责任书。由村委会与区(县)政府签订。四是由区(县)政府向市规划部门提出城中村改造的具体意见。
  二、合理确定改造范围和用地规模
  城中村改造要坚持节约用地原则,合理确定村庄改造用地范围和用地规模,原则上不突破村庄建成区范围和用地规模。市规划、国土和区(县)政府要采用现场踏勘、调查摸底、实际测量等多种形式,搞清村庄实际人口规模、用地面积和拆迁总量。因城市道路、绿地等市政公用设施占用村庄现有用地的,一般通过调剂容积率的办法解决;属于特殊情况确需补偿改造用地的,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未经批准进行城中村改造的,属于非法占地,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三、科学确定容积率
  容积率直接关系到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根据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考虑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绿地、道路的因素,结合已批建规划的具体情况,建成区城中村改造建筑容积率一般不得超过2.6。特殊情况确需超过2.6的,必须由市规划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城市交通评价,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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