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军分区负责协调驻军及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
武警邢台市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力量的抢险救灾行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市商务局负责确保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市物价局负责稳定市场物价。
供电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供电设备的安全供电,配备足够的供电应急抢修队伍和材料、物资,及时修复故障。
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2.2.4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订和实施本行业防御气象灾害的具体应急抢险预案,并报市政府备案。
2.2.5 各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市气象局备案。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3.1.1 对可能发生重大级别以上气象灾害事件的,各级气象台站应立即将预警信息报本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1.2 发生较大级别以上气象灾害事件后,各知情单位和个人应及时通过气象灾害报告电话等多种途径报告有关信息。报告内容主要是报告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气象灾害种类和特征、发展趋势、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2 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测预报、预警信号,将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情况报本级政府和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达到预警级别的,向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通报并提出处置建议,由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相应预案。对可能达到重大、特别重大预警级别的,事发地县(市、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其报告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并在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应急准备工作。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应急准备工作。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及时将准备情况报市政府。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积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和避免气象灾害的影响。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投入,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为主体的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处理和评估系统,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警能力。在国家气象监测网的基础上,根据需求建设气象灾害加密监测站和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