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桥东区、桥西区、邢台县政府,以及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应当做好本辖区、本单位限制燃放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
七、在国家和省、市重大庆典及其他节日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根据危险等级报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八、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由公安部门统一设置警示标志,产权或使用单位负责维护警示标志并监督燃放行为。
九、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没有陪同看护的,由公安部门或者相关部门予以制止,并对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
十、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十一、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按下列规定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
(一)燃放的产品没有单筒礼花弹且组合烟花数量在一百件以下的,处二万元罚款;
(二)有单筒礼花弹且礼花弹数量在一百枚以下的或燃放组合烟花数量超过一百件不满二百件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有单筒礼花弹且礼花弹数量超过一百枚不满三百枚或燃放组合烟花数量在二百件以上不满三百件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四)有单筒礼花弹且礼花弹数量在三百枚以上或燃放组合烟花数量在三百件以上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燃放时间不满三分钟的,处五日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