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邢台市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邢政函〔2010〕10号)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城市环境,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就邢台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下列地点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
(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二)邢台宾馆等重点涉会宾馆(饭店)及医院、学校、幼儿园、公园、商场、影剧院、集贸市场、敬老院、火车站、汽车站等公共场所及周围五十米以内;
(三)加气站、加油站、液化气站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地点及周围一百米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军事重地;
(五)建筑物内及建筑物的屋顶、阳台、楼道、窗口。
二、下列区域为限制燃放升空类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限放区):
邢台市区西至钢铁路、东至邢州路、南至新兴大街、北至泉北大街以内的区域(含本区域内的邢台县部分)。
三、禁止燃放升空类烟花爆竹的时间:
除春节期间(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六)和经批准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以下称焰火燃放活动)外,其余时间一律不得燃放升空类烟花爆竹。
四、在限放区内,春节期间下列时段可以燃放各类烟花爆竹:
(一)农历腊月二十三至腊月二十九,每日七时至二十四时;
(二)农历腊月三十至正月初一,每日零时至二十四时;
(三)农历正月初二至正月十六,每日七时至二十四时。
五、公安部门是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供销社等部门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协同公安部门做好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安监、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