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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9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7月2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日)废止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政字〔2009〕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省政府《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55号)精神,切实做好省级统筹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落实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严格挂钩考核机制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严格执行省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养老金计发办法和统筹项目,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基金,统一编制和实施基金预算,统一经办业务规程和信息应用系统。省级统筹实施后,各县(市、区)政府仍对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收、确保养老金发放负总责。
  省级统筹实施后,要继续按照省政府《关于建立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挂钩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110号)和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建立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挂钩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办字〔2008〕34号)文件规定,实行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挂钩机制。市对所辖县(市、区,不含省财政直管县,下同)的养老保险覆盖人数、缴费申报核定额、基金征收收入、基金支出等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每年各县(市、区)完成各项指标情况分别由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进行确认,经当地人民政府核定后上报市考核组,市依据考核情况落实奖惩。因未完成任务指标造成的基金缺口,由所辖县(市、区)同级财政资金弥补。因同级财政未对基金缺口及时弥补的,市财政部门要扣减其它中央转移支付资金。
  二、加强基金管理,规范基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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