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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集中整治国省道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三、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 区)政府及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对这次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高度重视, 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健全领导机构、 细化行动方案、 迅速周密部署、 狠抓措施落实, 切实加强对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副市长盛威为组长, 市政府副秘书长常青、 市安监局局长刘庆国、 市交通局局长李淑珍、 市公安局局长张晓军为副组长, 市交安会成员单位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警支队, 市公安局副局长兼市交警支队长方晓光任办公室主任, 具体负责组织、 协调、 综合、 督导等项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地、 各有关部门要指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 及时部署工作、 落实责任、 沟通情况、 传递信息, 使部门之间互相配合、 密切协作、 形成合力, 确保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三)严格规范执法。各地、 各有关部门要为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监察、 公安督察部门要在强化对执法部门严格执法情况进行监督的同时, 依法维护执法部门的权威, 确保执法部门能够依法严格取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四)加强督导检查。各地、 各有关部门要组成督导组, 主要领导要深入一线, 亲自参加集中整治专项行动, 对照方案要求进行检查指导, 及时发现和解决基层的实际问题, 确保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各项工作措施真正落实到位。
  (五)严格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各县(市、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道路交通事故问责追究制度。安全监管、 监察、 公安、 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责任人未受到追究不放过、 安全隐患未消除不放过、 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 “四不放过” 原则, 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实行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 对因工作不落实, 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或事故居高不下负有管理责任的, 不仅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还要追究当地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对负有责任的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宣传部门要加大对事故责任人员追究情况的报道力度。
  (六)强化信息反馈。各地、 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集中整治国省道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专项整治情况, 4月7日报送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阶段总结, 4月24日报送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总结。
  联系人: 刘伟明, 联系电话: 13904853818, 传真: 0455-831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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