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提出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认定申请,要认真进行研究,对需要进行认定的案件,要及时提请召开全体或相关成员单位参加的会议进行性质认定。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政策界限清晰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银监、公安、行业主(监)管等部门进行认定。
(二)对重大案件, 在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和处置预案的基础上,报请省非法集资联席会议认定。
(三)对经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触犯刑律的案件,可直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四)对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上报的案件,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1.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提出案件性质认定申请,形成初步认定意见、处置预案和有关调查取证材料,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2.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县级人民政府上报案件进行初审。初审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明确提出相应的工作意见,请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补充完善后重新上报;初审符合要求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材料,按报批程序提交市级联席会议进行认定。
(五)对市公安局专项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由联席会议组织性质认定的,参照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上报案件性质认定程序进行。
联席会议的组织认定工作,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材料,并报请主管领导批准,认定结论以联席会议纪要的形式下发。
六、善后处置
对已认定的非法集资案件,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涉嫌犯罪的要按规定程序向公安部门移送。联席会议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认真做好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及善后处置工作,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和处置结果。
非法集资案件有行业主(监)管部门和组建单位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行业主(监)管部门、组建单位负责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等工作;对没有行业主(监)管部门和组建单位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等工作。对跨县(市、区)的非法集资案件,公司注册地在涉案县(市、区)的,由公司注册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公司注册地不在涉案县(市、区)的,由涉案金额最多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积极配合并负责做好本地的善后处置工作。牵头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其他涉案县份,制定统一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原则和方案,保证处置工作顺利进行。对跨地级市的非法集资案件,要及时上报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对跨省的非法集资案件,要及时上报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