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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各乡镇(街道办)建立民生服务中心的实施意见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各乡镇(街道办)建立民生服务中心的实施意见
(绥政发〔2009〕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按照省委关于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的要求和省民政厅关于建立乡镇(街道办)民生服务中心的意见,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各乡镇(街道办)建立民生服务中心,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提升社会救助保障能力、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为目标,通过组建民生服务机构,进一步强化基层民政工作力量,扩展民生服务功能,为城乡广大群众和弱势群体提供全方位服务,促进市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建设和谐绥化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设置模式
  全市各农村乡镇(县城驻地镇)和街道办事处统一建立民生服务中心,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设立民生服务站,将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医疗救助、优抚安置、城乡低保、社会事务管理等涉及民生服务方面的内容全部纳入民生服务中心管理。民生服务中心的基本模式是:
  (一)工作职责。乡镇(街道办)民生服务中心负责对本辖区内民政事务进行管理并组织开展民生服务,对所辖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民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管理方式。乡镇(街道办)民生服务中心实行乡镇(街道办)与民政局共同管理,以乡镇(街道办)管理为主,民政局负责干部协管和业务监督指导。
  (三)人员构成。乡镇(街道办)民生服务中心设主任1人,由主管民政工作的副乡镇长(主任)兼任,专职副主任由民政助理担任,工作人员从乡镇(街道办)在编干部中择优选调。除主任、副主任外,3万人口以上的农村乡镇选调4人,3万人口以下的农村乡镇至少选调2人;街道办事处(镇)设置的社区综合服务站可与民生服务中心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主任、副主任配备、干部选调与农村乡镇一致。村设民生服务站,原则上由村会计和团支部书记负责此项工作。城市社区设置的社区服务站,与民生服务站同挂一个牌子,社区党支部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为每个社区招聘一名低保专管员,由民政局直接领导和管理,经费开支采取政府购买公益岗位的渠道解决。
  三、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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