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提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效率
在冀政办〔2009〕25号文件规定的原则基础上,进一步梳理、细化项目工作程序,针对不同项目特点、涉及到的事项范围和工作内容,确定审批前置条件、申报材料和办结时限,实行一类项目一标准,减少不必要的工作环节和申报材料,缩短办结时限。同一职能部门对同一项目的多个许可审批事项要进行合并,减少许可审批环节和用章次数,实行一个公章对外。切实加强对项目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强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项目管理知识的学习,熟练掌握新的审批流程和模式,增强服务意识,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在全市上下逐步形成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的项目管理队伍,为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奠定基础。
四、建立并逐步完善新型高效的审批制度
进一步强化行政服务中心的功能,充分发挥其综合服务平台的作用,形成统一受理、信息共享、同步审查、集中回复的新型高效审批模式。各审批部门和已启动运行行政服务中心的县(市、区)要将省政府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保留、合并或并联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全部进中心办理,明确主管负责人进驻中心办公并授权到位,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一站式服务”,杜绝“两头受理、双轨运行”和“前店后厂”现象。尚未成立行政服务中心的县(市、区),要加大筹建力度,确保年底前启动运行。在项目审批工作的操作上,建立并逐步完善“五制”:
(一)并联审批制。按照省政府规定,在项目建设条件审查、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三个阶段实行并联审批方式,并明确目标任务、责任主体。项目建设条件联合审查,跨县(市、区)域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其余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县(市、区)政府负责,明确牵头部门组织。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跨县(市、区)域项目由市建设局牵头,其余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县(市、区)政府负责,明确牵头部门组织。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市政府投资的项目中,水利、林业、交通运输项目分别由市水务局、林业局、交通局牵头,其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县(市、区)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县(市、区)政府负责,明确牵头部门组织;企业投资的项目中,水利、农业、交通运输项目按冀政办〔2009〕25号文件划分的权限分别由市、县(市)水务局、林业局、交通局牵头,其余项目中跨县(市、区)域的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非跨县(市、区)域的按属地原则,由县(市、区)政府负责,明确牵头部门组织。牵头部门会同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组织集中踏勘、召集有关部门联合审查会议或由有关部门依据法定程序限时出具书面意见,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查,形成联审会议纪要和联合审查(验收)结果,由行政服务中心加盖并联办理专用印章。涉及到的所有职能部门要按时参加,依据职责分工,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缺席视为默认,不再单独办理,并负全部责任。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督促牵头单位组织并联审批(验收)工作,确保及时组织,按规定时限办结,并对项目其它环节的并联审批工作认真研究,逐步扩大并联审批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