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效能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
(邢政〔2009〕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效率,切实改善投资环境,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效能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冀政〔2009〕13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保留合并或并联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冀政办〔2009〕25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提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效能的重要意义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过程涉及事项多、周期长、环节复杂等问题是长期以来影响投资主体积极性、制约我市固定资产投资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之一。为进一步激发和释放企业、社会发展活力,完善和落实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投资决策机制,省政府办公厅冀政办〔2009〕25号文件公布了保留、合并或并联办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程序和办理时限,最大限度地精简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办理时间。这是目前我省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重大举措,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学习,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执行。
二、认真规范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工作
按照冀政办〔2009〕25号文件公布的《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保留、合并或并联办理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并联办理指导意见》、《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省、市、县事权划分表》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需中介组织审核事项表》,构建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工作运行机制,规范事项范围、事权、工作程序和申报材料。并进一步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的清理,对无法律法规依据、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审批事项一律停止,对通过市场调节、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政府不再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