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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
(邢政〔2009〕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请严格依照执行。
  一、凡2009年6月22日前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条款而未进行细化违法行为、量化处罚标准的,不再使用。但同一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只细化量化了法规或规章的,在行政处罚中可以并用(引用)上位法。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单处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暂扣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降低和取消资质,以及无处罚幅度的罚款和200元以下罚款等,没有进行细化量化的,在行政处罚时可以使用。
  三、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行政处罚条款和事项的,有关部门应及时细化量化,报市政府同意并公告后实施;对已细化量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机关公告废止的,相关实施部门应自行停止执行;对已细化量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机关公告修改的,相关实施部门应及时细化量化修改后的条款,报市政府同意并公告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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