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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失效]

  (十二)积极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充分发挥全市培训机构的作用,依托现有师资进行整合,采取政府招标的方式加大培训促就业力度,增加透明度,实现专项经费的集约化利用。从2009年到2010年,利用两年的时间,有针对性的开展四项培训:一是对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帮助就业;二是对失去工作返乡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促进就业或创业,今年要向非农产业转移26万人次,累计输出62万人次;三是对失业人员开展中短期技能培训,帮扶就业;四是对新成长劳动力开展储备性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
  (十三)加大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力度。一是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户口本》以及《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个人申请、担保部门所需提供的反担保条件等,到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每人(笔)3万元、期限3年、全额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由劳动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联合为其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对经营状况好、有发展的,可重复进行放贷。二是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符合政策规定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其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具体额度、贴息、期限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邢台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市劳动联合出台的正式文件执行。三是尽快理顺小额担保贷款机制,8月底前,在劳动保障部门设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确保机构、人员“双到岗”和业务的顺利移交。同时,将就地转移创业农民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范围,提高贷款数额,不断加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筹集力度。各县(市、区)要在6月底前启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十四)建立低保与就业联动机制。领取城市低保金人员,应向劳动保障部门公共服务机构申请就业登记,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参加劳动保障部门、街道(乡镇)和社区组织的就业培训或推荐就业,从次月起,民政部门根据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提供低保对象两次拒绝推荐就业的有关证明材料,可取消其家庭的低保待遇。
  四、强化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优化就业环境
  (十五)完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健全劳动保障所(站)工作机构,落实人员、经费和编制。建立全市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整合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各县(市、区)也要积极培育、发展和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同时,要加强全市人力资源信息管理与服务,改善服务条件,加大市场场地、信息网络等设施建设的投入,逐步实现全市人力资源的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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