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一是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到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就业,签订就业援助协议,在协议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补贴和适当岗位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市财政、劳动部门根据岗位性质报市政府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对安置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困难人员,在劳动合同(就业援助协议)续存期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可视情况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二是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季度终了后,用人单位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上季度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季返还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承担部分。对在劳动合同(就业援助协议)续存期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可视情况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三是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享受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九)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办理了城镇失业登记的人员创办企业,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税收优惠: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原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按照上级规定,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期限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
(十)合理减免行政事业收费。相关收费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等明令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优惠政策。同时,物价部门要认真搞好调研,对涉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服务性收费实行优惠或减免政策。
(十一)完善就业援助补贴制度。我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在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认定有资质的培训学校参加技能培训,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就业准入工种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介绍机构为我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可按实际介绍成功人数申请职业介绍补贴;2009年,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新增就业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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