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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失效]

  2.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录用高校毕业生,应当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人事档案管理方面,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并参加了社会保险的高校毕业生,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取消到我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未就业的毕业生可以先落户后就业。择业期内的毕业生,在我市人力资源市场免费保存人事关系,免费管理人事档案。
  3.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基层单位就业。充实基层卫生部门人员。按照全市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为每个乡镇卫生院配备2-3名取得职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充实基层医疗卫生队伍。由市卫生局牵头,人事、编制等部门配合于6月底前启动,10月底前完成。充实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为契机,对缺员较多的县(市、区)从高校毕业生中进行公开招录,确保09年底配备缺员总人数的50-70%,2-3年内配齐编制。由市农业局牵头,人事、编制等部门配合完成。
  4.加强和规范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建设,鼓励自主创业。进一步扩大毕业生就业见习规模,拓展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企业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毕业生见习期间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90%的基本生活补助,补助资金除按现行政策支付外,其余部分从失业保险金中列支。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稳定6个月以上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自主创业资金不足的,可享受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合伙经营的,可相应提高贷款额度;对经营好、信誉高的,可给予二次贷款。
  5.鼓励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吸纳人才、储备人才。对经营性事业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加大支持力度,根据事业单位发展需要,实行弹性管理,放活用编限制,满足其用编要求。经营性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编制控制改为备案制度。
  6.畅通“绿色通道”,积极引进高层次毕业生。国家计划内统一招生的博士、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到市直事业单位就业的,只要专业对口、单位需要,经批准,即可办理就业手续;对到企业单位就业的,取消见习期,直接执行定级工资。市直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编制专门用于引进高层次毕业生。各县(市、区)要制定方案,千方百计做好本科以上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七)切实做好农民工就业工作。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提供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或劳务输出服务。职业中介机构、劳务输出机构可按其向省外输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数,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劳务输出补贴。劳务输出补贴采取先备案后补贴的办法,机构需在组织输出后1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待劳务输出人员劳动合同终止或期满一年后,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劳务输出补贴。劳务输出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申领。二是实施农民工特别培训计划,分类开展定向培训、岗前培训、转岗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根据其参加培训和就业状况,按规定给就业培训补贴,享受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三是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其中,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给予全额补贴,对其他人员给予60%的补贴。四是对有创业意愿的农民工,提供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等“一条龙”服务,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小额贷款资金扶持与全额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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