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定点医疗机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各统筹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择优选定,并上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统一联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违反协议规定的,追回违规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终止医保定点协议。
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财政、卫生、物价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劳动保障部门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定点资格。
(十一)转诊。参保居民因病住院确需转外治疗的,须由转出医院提出书面申请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因急诊需在非定点或非选择医院住院的,应于三日内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转到外地住院或非定点医院治疗的,出院后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手续、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收费明细表和有效费用单据按规定结算。
参保居民弄虚作假,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居民医保基金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暂停其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已经支付的要及时追回,并对所住医院进行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基金管理
(十二)基金管理与监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切实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社会经济发展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财政补助办法和医疗保险待遇等提出调整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组织领导与工作要求
(十三)组织领导。建立邢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就重大问题向市政府提出报告建议。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稳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