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八)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的住院报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执行,并可根据实际适当进行调整。
  (九)费用支付。参保居民每次住院需先负担一定额度的医疗费,即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根据医疗机构不同等级确定: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为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4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00元,转外治疗为1000元。
  参保居民住院报销比例为:起付标准以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医疗服务机构)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转外就医报销45%。
  每年度支付基本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每人3万元。参保人员患大病后,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大额保险支付80%,个人自付20%。大额医疗保险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赔付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7万元。
  缴费年限与医疗保险待遇挂钩。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但累计最高不超过10%;参保居民中断缴费的,按新参保人员重新计算缴费年限。
  参保居民患恶性肿瘤、白血病、重症尿毒症、肝肾移植特殊病需要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持本人医疗保险证(卡)、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近期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或出院小结)及相关检验、化验报告等资料,报医疗经办机构组织专家鉴定后,领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证》,持证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
  参保居民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在国外或港、澳、台治疗的;自杀、故意自伤、自残、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意外伤害、工伤、生育或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不遵医嘱拒不出院以及挂床住院发生的诊疗医药费用;分解收费项目及项目不明的其他费用;按照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况。
  因重大疫情、灾情及突发性事件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
  城镇居民符合城镇职工参保条件的,应及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与城镇职工缴费年限不连续计算。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完善支付办法,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可根据医保基金的保有量适时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及本级政府批准执行。
  五、医疗服务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