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五)统筹层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采取县(市、区)统筹,并以逐步提高统筹层次的方式进行。各县(市、区)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同时启动。统一医保基金征缴标准,统一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统一运行操作管理办法。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建立大额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办理。
三、参保缴费和补助办法
(六)参保缴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居民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各级财政的补助基金、基金利息和增值收入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组成。
(七)缴费标准及补助办法。参保居民按以下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
18周岁以下参保居民、各阶段学生及儿童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个人缴纳40元(含20元大额医疗保险费),其中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每人每年缴纳20元,其余部分由中央、省、市和县(市、区)财政补足;大学生个人缴费原则上由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
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个人缴纳180元(含50元大额医疗保险费),其中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年缴纳60元,其余部分由中央、省、市和县(市、区)财政补足;
扩权县(市)的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市财政不再补贴。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单位补助资金在税前列支。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行一年一次性预缴费制,一年为一个医疗待遇支付期。2009年居民参保费按半年期征缴,居民自参保次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享受医疗保险支付待遇。2009年10-12月同时征收2010年度医疗保险费,以后每年的7-10月份征收下年度医疗保险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享受医疗保险支付待遇。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参保居民人数和财政补助金额于每年11月底前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列入下年度预算。财政部门于每年1、6月底前分两次将财政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财政专户。
四、医疗保险待遇和费用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