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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邢政〔2009〕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邢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经河北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

邢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试行)

  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9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坚持低起点、广覆盖的原则,对不同层面群体的医疗保障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居民的住院大病医疗需求;坚持以家庭为单位、群众自愿,个人缴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原则。做好与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的衔接。
  (二)目标任务。2009年全面启动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争取用两年时间,全市城镇居民参保覆盖率达到90%。
  二、参保范围、参保登记和统筹层次
  (三)参保范围。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在城镇读书的各阶段学生(户籍不限)、少年儿童、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及其常年跟随在城镇生活的子女和中老年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参保登记。城镇居民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及近期正面免冠照片,到户籍或居住地所在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所)为参保居民打印缴费单据,参保居民将医疗保险费缴至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帐户。
  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城镇居民(含在校中小学生)、年人均收入不足本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分之一的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需持民政或残联等部门出具的低保证、重残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由参保登记部门张贴公示无异议后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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