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开发企业持上述要件与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签订《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协议书》后,到市动迁办交纳房屋拆迁保证金,并足额存储房屋拆迁补偿资金,由动迁办予以核发《
房屋拆迁许可证》和发布房屋拆迁公告,按规定程序和政策实施房屋拆迁;
(五)对完成房屋拆迁的改造项目,由开发企业到市建设局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许可证》、工程报建手续,在必须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前提下,予以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经市规划局定位放线和验线后,方可进行开工建设;
(六)对于竣工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质量备案和综合验收后,方可到房产管理机构办理房屋登记,对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房,应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
第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资本金不得少于项目总投资额的30%,并存储到指定银行账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七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分期建设的,须由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审定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分期建设的,先期建设部分正常缴纳税费。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房屋买受人(包括以产权调换方式回迁安置户)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九条 实行棚户区改造的小区,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开发建设,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改变的,须经规划部门批准,并报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十条 棚户区改造新建用于回迁安置的住房,设置建筑面积45平方米、55平方米、65平方米、65平方米以上4种基本户型,用于被拆迁居民的回迁安置;配建的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普通商品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应达到总开发面积的70%以上。
第十一条 新建的回迁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应进行初装修,不得建设毛坯房。其中:厨房应设置洗菜盆、灶台,并预留排油烟机等设施的位置;卫生间配置洗手盆、座便等洁具,同时具有防水和便于检修的措施,墙面采用普通瓷砖粘贴;其他居室墙面刮大白,地面铺装普通地面砖,安装普通照明灯具;设单元电子门、进户防盗门;室内安装普通实木门,采用单玻璃双层塑钢窗。
第十二条 棚户区改造新建小区应保证供暖、供电、供水、排水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并要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道路硬化、绿化、亮化,达到道路畅通,环境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