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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域内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3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3日)废止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绥政发〔2009〕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因工作需要,现对《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重新进行修订、完善和补充,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满足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城市旧建城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建设使用年限久、人均建筑面积小、房屋质量差、基础设施不齐全、交通不方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第三条 棚户区改造应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政府组织、市场运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在拆迁改造区域内,实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统筹开发、统一运作。

第二章 改造方式

  第四条 棚户区改造实行政府组织、政策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
  第五条 棚户区改造的审批程序:
  (一)对每年的改造项目,年初由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协同相关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棚户区改造计划,本着突出重点、有序改造原则,提出改造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二)对经市政府批准列入棚户区改造的项目,由市规划局负责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回迁房屋位置(回迁房屋面积由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廉租住房配建数量、公益性用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筑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并予以公示;
  (三)对已确定开发改造、并已制定控详规划的项目,由市国土局按规定程序完成该宗土地注销登记,收回原有土地使用权后,实行“土地现状”招拍挂出让,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予以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同时对回迁房屋和廉租住房用地办理行政划拨手续,市规划局予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发改委下发项目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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