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办理程序:收到申请及其他材料后做出书面答复。
4. 法定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5. 承诺办结时间:5个工作日。
6.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办事项
(一)县(市、区)科技进步考核工作
1. 设定依据:《科技兴县(市)专项工作管理办法》(国科发农字〔2007〕476号)
2. 办理程序:科技部每两年组织一次全国县(市、区)科技进步考核,对县(市、区)前两个年度的科技进步情况进行考核。(1)制定考核方案。在考核年度内,由市科技局、财政局、统计局等部门共同制定考核方案,将考核指标分解到各相关委局和各县(市、区);(2)填写考核材料。各相关委局和各县(市、区)根据分解任务,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形成考核工作材料;(3)专家审查。由考核专家组审查考核材料,提出修改意见,各县(市、区)对考核材料进行修改完善;(4)集中上报。考核材料由市统一汇总后,向省科技厅集中上报,协助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对考核工作的抽查。
3. 合作工作责任要求:未按程序和规定时间上报,影响考核工作,按照《科技兴县(市)专项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
1. 设定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2. 办理程序:(1)企业自我评价。企业对照《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照《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规定要求准备申报材料;(2)企业注册登记。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进行注册登记,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3)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企业进行网上申报,并将申报材料报送市科技局;(4)联合初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及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出具推荐报告报省科技厅。
3. 合作工作责任要求:未按程序和规定时间办理,造成一定后果的,按照《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