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七定”规定体现部门合作的协调一致,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单位,明确联合办理过程中各合作部门分别所应承担的责任,确因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影响工作的,应即报市机构编制部门甄别区分,或予以明确,或相应调整。
(七)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是年度绩效考核时对本单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的主要参照指标。
(八)按照规定程序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委或市政府批准的“七定”规定是各单位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二、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市企业信息化办公室职责调整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将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招投标、评估和过程监管等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将科技成果评价的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将科技扶贫、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技期刊及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具体管理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四)加强全市科技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统筹协调的职责;优化配置和统筹协调全市科技资源,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五)加强促进和推动全市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工作的职责。
三、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科技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市科技发展和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法规草案,推进科教强市战略的实施;研究全市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全市科技发展的布局和优先领域;推动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二)组织编制全市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全市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和总体规划,推动建立科技创新体系和科技创新机制,指导全市企(事)业单位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全市科技体制改革工作。
(三)研究制定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政策;优化科技资源的配置;负责归口统一管理科技事业费、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专项经费和科技发展基金、科普经费、科技扶贫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
(四)研究制定应用技术研究、加速高新技术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申报、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负责组织实施各类科技发展计划,并组织申报国家和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五)负责全市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统计,负责市级科技奖励的组织和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的申报,指导全市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