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被列为市重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源,整改结束后,要组织有关专家论证、现场评估,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号摘牌。
(6)对不认真开展隐患排查,不履行事故隐患整改和危险
源监控管理职责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严肃查处;导致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两侧违章建设现象报告制度。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洛阳市县乡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以下制度。
(1)程序:①各县(市、区)公路管理单位在进行公路路政巡查时,发现公路两侧有违章建筑应立即劝阻和制止,如制止不了违法行为,当天向市公路管理局路政科或市农村公路管理处路政科报告,路政科接到报告后及时提出书面意见,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对协调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市政府。②根据《
公路法》第
四十三条规定:公路、桥梁两侧控制区内设立、建设设施时,沿线政府规划审批部门需依法行政;边沟以外违法建筑、垃圾、杂物、矿产品等由沿线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2)内容:各县(市、区)公路管理单位巡查遇到两侧违章建筑现象时,要书面向市级公路管理部门报告,书面报告的内容包括:违章建筑的定性依据、所在乡镇、路线名称、地点(公路里程桩号),违章建筑面积、占道情况、建筑类型等内容。
(3)责任追究:各县(市、区)公路管理部门发现违章建筑、占道等违章现象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不了,又不及时上报市政府的将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3.安全生产事故后果责任追究告知制度。
(1)安全生产检查人员发现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后,要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立即将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及责任,逐级口头和书面告知有关责任人。
(2)预警告知的内容,包括各类事故隐患类别、级别、现状、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追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预警告知方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隐患可能造成事故后果和责任,采取分级、限时告知。
(4)对于一般事故隐患后果,检查人员在检查之时,要告知企业有关负责人,在48小时内告知局安委会;对于重大以上事故隐患后果,检查人员在检查之时,要立即告知企业有关负责人,在24小时内告知局安委会,48小时内告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并上报市安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