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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1.结合我市实际,认真做好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2.加强监狱劳教场所安全管理,确保不发生暴狱、暴所,罪犯、劳教人员脱逃、非正常死亡、流行性疾病蔓延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3.充分发挥基层调委会的作用,积极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民间纠纷调解率达100%,调成率达95%以上。

  4.认真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巩固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成果,帮助刑释解教人员解决生产和生活困难,力争重新犯罪率控制在3%以内。

  5.积极为残疾人、妇女儿童、老年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

  6.积极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做好司法所建设项目国债资金的争取工作。

  7.完成市政府下达的依法行政目标任务,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服务。

  8.完成市政府下达的信访、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任务,全局不发生集体上访事件,不发生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和刑事、治安案件。

  9.司法行政管理、监狱劳教场所人员管理综合考核评比以及政风行风评议力争进入全省先进行列。

  (二)承诺责任事项

  1.认真履行廉政建设责任。

  (1)局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组书记、局长对本单位的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2)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结合司法局实际,研究制定本部门、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3)严格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

  (4)依照《公证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行使公证权、监督权,坚决反对和制止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5)履行监督职责,对所属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自觉接受监督。

  (6)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要坚持公道正派、任人唯贤的原则。以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组织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不认真执行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及时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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