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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文物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8)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预知因素造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严重损坏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发生其他重大安全事故的。

  发生以上重大事件后,除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外,并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国家文物局报告。

  2.文物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

  (1)及时与市政府或市政府重大安全事故指挥部办事部门取得联系,迅速上报最新信息,保证正副指挥长及时参加市政府或市政府重大安全事故指挥部的会议;

  (2)组织安排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地点并通知指挥部成员参加指挥部会议;

  (3)根据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协调应急工作,组织文物管理系统对事故单位进行人力、物力、技术支援;

  (4)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文物安全事故情况的信息,编发文物安全事故处置的情况简报;

  (5)指导各单位利用文物电子档案,为文物安全事故单位抢救文物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

  (6)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负责文物事故单位的事故损失的汇总上报和救援资金的申请工作;

  (7)做好应急状态下机要保密和保卫工作。

  3.文物事故隐患预警制度。

  (1)按照职责分工对管辖范围内容易发生文物事故的部位、设施和场所明确各级安全防范责任,采取措施,加大力度,进行严格检查。

  (2)文物安全保护检查人员发现各类文物安全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将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及责任,逐级口头和书面告知有关责任人。

  (3)预警告知的内容,包括文物事故隐患类别、级别、现状、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追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4)预警告知方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文物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事故后果和责任划分,采取分级、限时告知。

  (5)对于一般事故隐患后果,检查人员在检查之时,要告知文物管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并在48小时内告知文物管理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对于较大事故隐患后果,检查人员在检查时要及时告知单位负责人,并在24小时内告知隶属主管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并在 48小时内报告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有关负责人;对于重特大事故隐患后果,检查人员在检查之时要告知文物管理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报告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有关负责人和市人民政府及省文物主管部门。

  (6)对于重大、特大事故隐患,告知人在告知有关责任人的同时,应上报同级安全部门和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7)检查人员不能谎告、瞒告、漏告和迟告。违反规定者,酿成事故,按有关规定处理。

  (8)督促被告知人,按照各级责任人的工作职责,对查出的各类文物事故隐患,做到亲自安排,分级负责,责任到人,严密监控,切实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

  4.文物安全夜间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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